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

时间:2019-11-04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作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宣传部、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工会、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进一步提升临床血液供应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现就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提出以下要求:
  一、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
  (一)做好无偿献血统筹协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继续贯彻落实《献血法》,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工作,将无偿献血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卫生城市创建等结合,进一步巩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二)健全血站服务体系。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质量上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体系,将献血屋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加大对血站新建扩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当地医疗卫生发展趋势相适应。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献血屋建设、流动采血车停放提供支持。鼓励建立省域内血站一体化管理模式。
  (三)完善血站运行机制。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安排经费,保障血站正常运行和发展。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持续推进血站服务体系机制创新,深化基层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
  (四)强化血液应急保障能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和预警机制,加强应急献血者队伍建设,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血液保障。完善区域间血液调配制度,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血液调配血液保障绿色通道,确保血液运输安全、有效、快捷。区域间血液调配不得收取互助金。
  (五)发挥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示范作用。各党政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献血法》规定,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无偿献血,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军队有关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广大官兵参加无偿献血;各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红十字会等有关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大中专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加强对职工和师生的宣传、教育、动员,鼓励职工和师生参加无偿献血。
  (六)健全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各地应当探索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对献血者使用公共设施、参观游览政府办公园等提供优惠待遇,定期开展无偿献血表彰活动。
  (七)统筹推进无偿献血与造血干细胞移植捐献工作。无偿献血与造血干细胞移植捐献工作联系密切、相辅相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统筹推进,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志愿服务,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一)大力宣传无偿献血精神。各级文明办应当把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与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道德素养相结合,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各级宣传、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节目播放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弘扬无私奉献和献血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
  (二)普及无偿献血科学常识。各级宣传、网信、广播电视、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部门、组织应当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无偿献血理念,普及无偿献血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自觉性。各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将无偿献血作为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将血站作为中小学生普及医学和健康科学知识的重要阵地,促进血液知识进教材、进校园、进课堂、进军营,让更多社会公众了解、支持和参与无偿献血。
  (三)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平面媒体,在交通工具及主要路段、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设置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牌或知识宣传栏,挖掘中华文明团结、互助的文化内涵,借助传统节日、纪念日开展主题宣传和献血者关爱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提升血站服务水平
  (一)提供优质便捷献血服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卫生部门要加快推进血液管理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建立“互联网+无偿献血”服务模式,为献血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完善献血者及直系亲属出院时直接减免用血费用流程。全面推进血站信息公开,增进社会信任。各级共青团组织、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服务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血站要开展血液舆情监测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
  (二)稳步拓展无偿献血模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卫生部门应当指导血站拓展无偿献血招募模式,推动团体无偿献血和街头流动无偿献血协调发展,提升无偿献血抗风险能力,保障“淡季”血液供应。探索开展预约献血服务。
  (三)持续提升血液安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血液安全管理,指导血站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高危献血者屏蔽和淘汰制度,健全血液预警机制。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传染病流行情况,完善血液筛查策略,视情增加血液筛查项目。
  (四)提升贫困地区血液保障能力。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将提升贫困地区血液供应保障能力作为完善血液供应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要内容,加大贫困地区采供血网络建设力度。西藏、新疆、四省藏区及“三州”地区的血液支援工作,由支援当地地市综合医院的有关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其他贫困地区的血液支援工作,由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承担支援任务的血站要选派骨干力量,提升贫困地区无偿献血服务能力和血液安全供应能力。各地与贫困县县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的三级医院应当提升县医院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做好无偿献血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作为法治中国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紧迫性,树立底线思维,防范血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社会动员,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责任制度。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宣传、精神文明、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加强同军队系统的合作,建立军民融合联动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部门职责,制订实施办法,做好工作落实。
  (三)做好评估指导。各地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估,对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工作推进慢的地区或领域要加强监督指导,落实领导职责,提升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参与程度,共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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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