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专家共识

时间:2019-05-10来源:输血资讯作者:输血资讯
       1.为更好地救治创伤患者,第一时间挽救患者生命,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输血医学理论,本分会组织上海部分输血医学专家探讨并达成《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专家共识》(简称本共识)。
       2.本共识仅针对创伤患者抵达医院急诊科后所开展的紧急抢救治疗时段的临床血液输注治疗。
       3.本共识所指的通用型红细胞是指0型悬浮红细胞,抗-A、抗-B效价≤256;此悬浮红细胞仅适用于紧急救治创伤患者输注。
       4.建议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及创伤救治领导小组根据本共识制定各自医院《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方案》,定期对本院紧急抢救输血记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与缺陷追踪评价,督促救治单元和输血科不断改进和完善。
       5.建议输血科备置存放通用型红细胞贮血专用冰箱1台,常规储存0型悬浮红细胞30U;该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任何物品,并且按贮血专用冰箱要求管理。
       6.输血科负责提供符合《全血及血液成分质量要求》(GB 18469-2012)的0型悬浮红细胞,承担悬浮红细胞轮换更新、 补充、冷链维护和质量控制工作。
       7.若赞同并接受本共识的建议,输血科原则上应在<4 h补充通用型红细胞,使库存的0型悬浮红细胞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8.医院创伤急救中心值班主任负责该院方案的启动决策和现场指挥。抢救现场的最高级别医师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同时下达医嘱。
       9.决定紧急救治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负责填写《紧急抢救配合性输血治疗同意书》(建议与其他诊断、治疗同意书采用1份《创伤救治知情同意书》,以保障急救时需要),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临床输血紧急情况,所需血液制剂品种及数量,异型血液输注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以及做输血前检查的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紧急抢救配合性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后,该同意书必须放入病历保存。无家属、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疗总值班或主管领导同意授权后,由抢救现场的最高级别医师代为签字,所有须签署的同意书随后补签。
       1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医院创伤急救中心值班主任确认并在下达医嘱时启动该院《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方案》:1)患者抵达急诊科时已出现失血性休克,估测急性失血达血容量>40%,休克指数≥1.5:2)患者突然发生无法迅速控制的急性大量出血(如大血管出血、胸腹盆腔内大管破裂)、脏器严重损伤(如复合外伤、宫外孕和脏器破裂出血)等可能出现失血性休克;3)无法采集患者血液标本;4)无法确认患者AB0、RhD血型;5)不立即输血将危及患者生命的其他因素。
       1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启动医院《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方案》:1)已知患者为RhD阴性,且有抗-D检测阳性史;2)已知患者有不规则抗体,且有溶血性输血反应史。
       12.医院启动根据本共识制定的《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方案》后,经治医师应严格掌握输血指征,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在其中明确注明“未鉴定血型、未做交叉配血”开具输血医嘱。输血过程中,经治医师必须严密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与输血反应,如有异常反应,严重者要立即停止输血,迅速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所有输血不良反应的处理经过均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输血治疗后,经治医师要对输血疗效做出评价,还应防治可能出现的迟发性溶血性输血反应。
       13.接到紧急用血《临床输血申请单》通知的护理人员,应做好输血前一切准备工作,包括采集供输血前检测(ALT、乙肝两对半、抗-HCV、抗-HIV、抗-TP)、血型鉴定与交叉配血标本,并将患者唯一标识码贴于标本和《临床输血申请单》上。
       14.输血科值班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从通用型红细胞贮血专用冰箱取出0型红细胞悬液,标注患者信息和“急救用血”字样后发至临床用血科室。
       15.输血前由2名医护人员对《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血袋标签上的内容仔细核对,并检查血袋有无破损及渗漏,血袋内的血液有无溶血、浑浊及凝块。核对及检查无误后,遵照医嘱,采用严格无菌操作技术将通用型红细胞用标准输血器输给患者。输血时要遵循先慢后快的原则,输血开始后的前5 min输注速度约为2 mL/min,并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若无不良反应,再根据需要调整输血速度。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减慢输血速度,及时向医师报告。
       16.输血完毕后,经治医护人员应继续观察30 min,详细填写输血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
       17.急救结束后,若该患者后续治疗需继续输血,应重新抽取患者血标本做交叉配血试验,并遵循以下原则输血:1)交叉配血试验相容者,可输注与患者ABO同型红细胞;2)交叉配血试验不相容者,应继续输注0型红细胞;3)尽早输注与患者ABO/RhD血型同型血小板。
       18.输血科应尽快鉴定患者血型并根据临床输血需要,发出经交叉配血相容的同型悬浮红细胞。
       19.待急救基本完成后,按常规要求完成输血病程记录和输血护理记录,同时记录启用《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方案》原因的输血指征,相容性输血理由,输注血液成分的血型、种类及剂量,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分析与应对措施等,以及对患者输血疗效的评估,有无输血不良反应与处理和恢复情况等。
       20.输血后,经治医生应及时填写《输血反应卡》,并与血袋、输血器具于<24 h一并送回输血科,以便进行输血疗效观察和登记。
       21.待急救完成后,按常规要求补充办理用血审批手续。
       22.紧急抢救配合性输血后,受血者、供血者配血标本和全血复检标本,均须放4℃冰箱保留4周,以便患者输血后发生问题时查找原因。血清标本应放在<-20℃保存>6个月,以备患者输血后发生输血反应和输血传染病时追查。
       23.紧急抢救配合性输血后,对怀疑发生溶血反应、免疫反应和无效输注的患者,在具备追踪随访条件时,宜采取相关监测措施,监测及分析总结应在病程记录中体现,内容至少包括:1)患者输血后<2 h外周血血红蛋白及网织红细胞值、直接抗球蛋白试验结果、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值、尿血红蛋白值和肾功能测定结果(监控急性溶血性输血反应);2)患者输血后<24 h外周血血红蛋白及网织红细胞值、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值、血清间接胆红素值、尿血红蛋白值、肾功能测定结 果(监控急性溶血性输血反应和无效输血);3)患者输血后d3、d7、d14的血红蛋白值、血清间接胆红素值及不规则抗体结果等(监控迟发性溶血性输血反应和同种免疫反应)。
       24.医院启动根据本共识制定的《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方案》后,创伤急救中心主任应在输血后<24 h ,以书面形式报告医疗总值班和医院,内容包括配合性输注非同型血液的原因、过程和结果;报告由输血管理委员会保存10年。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每一起临床紧急用血事件做总结评估。
       2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终止《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方案》:1)患者出血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患者死亡;2)输血科已完成患者血型鉴定、交叉配血工作,可以提供相同血型(AB0、RhD)且交叉配血相容的红细胞、血型相同的血浆、血小板、冷沉淀等;3)在《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方案》实施过程中,患者出现急性溶血性输血反应等严重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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